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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
发布日期:2024-03-20 09:20 来源:市残联
 

我国目前有超过8500万的残疾人,涉及2.6亿家庭人口,他们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,需要格外关心、格外关注。近年来,有关部门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,引导更多残疾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,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、守法、用法,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,更是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保障其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价值理念,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深化“八五”普法和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计划,乐山市残联将分期分享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,提升广大残疾人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。

本期为大家分享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: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、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

(一)基本案情

刘某某系听力壹级、言语壹级多重残疾人,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2018年,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,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。2019年,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,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。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,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,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。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,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,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。

2019年,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,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,于2019年7月开始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。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,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、李某某赔偿损失。

(二)裁判结果

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,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,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,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,并用作纳税申报,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。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,某景观工程公司、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、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、生活照料费7680元、物价临时补贴300元、电价补贴42.92元、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、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.44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、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。

(三)典型意义

如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,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了宝贵贡献。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,更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。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,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随着个人信息领域的立法完善,社会普遍提高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。残疾人作为社会公众中的一员,其姓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个体区分的主要标志,承载着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。侵犯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人格权益,向社会彰显残疾人权益应当得到全方位保障的价值理念。
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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